解析:
对于商标侵权相关问题,其赔付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根据权利人因商标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具体数值,则可以依照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利润状况来进行衡量;若仍无法衡量此两种情况,则可参照该商标的授权使用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来适当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者,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以确定数量的基础上再增加一至五倍,以此作为赔偿金额的标准。赔偿金额还应涵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