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人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长度不应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其实际执行的时间则不得少于13年。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言,当缓期执行期满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其实际执行的时间不得少于25年;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执行的时间亦不得少于20年。在决定是否对罪犯进行减刑时,需全面考量其悔过自新以及立功等多方面因素。然而,减刑并非毫无限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限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