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况下,对于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易遭牢狱之灾,并无绝对判定标准。具体情况需视该法人在公司营运期间的所作所为而定。若法人未曾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如欺诈、非法挪用公司资产、虚假注资等,仅仅是由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公司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那么通常情况下,他将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倘若法人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那么他便有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