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环境污染罪行,通常是指那些违反了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扰乱生态系统稳定性以及对公众权益和人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的不当行为。这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非法排放、倾倒甚至处理具有放射性特性的废弃物、含有传染病致病因子的废弃物、有毒物质或是其他有害物质;或者是在没有达到国家或地区所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下,过量排放各类污染物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