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女性孕期,以及分娩结束后一年以内,或在终止妊娠完成六个月之内,男性不能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然而,若为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或是根据马民法典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认定的确有必要接受并处理男性提出的离婚请求者,则不在此限。对于被判令不准离婚,以及经由调解达到和解协议后和平离婚的案件,如无新的情况出现,新的理由支持,且原原告于法定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再度发起诉讼的,将不予受理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