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婚前个人财产用于抵还婚后共同债务的情况,通常需要得到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若未能达到这一共识,若有一方未经对方许可而擅自利用其婚前财产进行还款,将极易导致纷争的产生。在绝大多数时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他们共有的财产来承担。
然而,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或双方已达成协议,允许其中一方使用其婚前财产进行偿还,那么这种做法也是被法律所认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