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支付事宜,通常是由原告方在正式向法院提交了法律诉讼请求并被受理之后,依法予以缴纳。原告方面接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若逾期仍未完成缴费,且未能就缓期缴纳、减少缴纳或免除缴纳等事项提出相应申请的,则将视为原告方主动撤销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