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诚然,若依据法例规定的特定情形得以满足,那么解除原有保全措施之后仍有权利向法院提交新的保全请求。
然而,重蹈覆辙前,务必要重新评估一遍是否依旧满足保全的法律规定。例如,必须具备确切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以及存在可能导致未来判决难以执行或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状况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