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保全的众多类型中,我们能够见到债权人代位权以及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形式。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这些并未涵盖合同解除权或者合同变更权这类权利范畴。合同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便是为了预防债务人可能因某些原因导致其资产低于合理水平,从而对作为债权人的我们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