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他人拖欠借款未予偿还之时,依法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首要必备条件应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必须存在清晰无误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也就是说,您需证明对方确实负有向您支付款项的义务,并且所欠金额应当具体明确。
其次,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以证明对方可能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财产转移或隐藏行为,例如,对方近期是否有大规模的资产处置活动等。
最后,您需要向法院提交充分的担保材料,以确保若因保全措施不当而对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您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