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能够见证婚姻关系破裂程度的证物繁多。例如,有关被告人违背道德原则,涉嫌重婚或者与第三者共同居住的凭证;再如,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诸如警方出警记录、医学验伤报告等等;又如,被告人频繁参与赌博活动、吸食毒品,且屡教不改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再者,由于感情裂痕而导致的间隔时间超过两年的起居证明,如租赁房屋合同、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等。
此外,若双方之间的通信往来记录、目击证人的证词都能充分证明婚姻关系确已饱受创伤,也可以将其作为重要证据出示给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