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其间,如有一方拖欠了庞大的债务,且这笔债务并未被用作维持家庭生活、共同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是完全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在离婚之际,这笔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由欠债一方独自承担的个人债务,而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然而,倘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上述情况,那么这笔债务很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双方都负有偿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