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常规情况之下,当离婚事务进行之时,若财产已得到妥善分割并债务划分责任亦明晰无误,离婚完成之后,法律一般不允许追加离婚另一方为债务人。
然而,若该笔债务源自婚期之中,用于夫妇共度时光、共同从事生产活动或获得收益,抑或是基于夫妇二人的共同意志约定形成的,即便离婚已然发生,仍有可能要求前任配偶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