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常见情况,简要而概括地说,通常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是当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保证人需与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在保证合同中并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依照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选择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