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合同履行中存在的瑕疵问题,遵循法律规定予以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方面:伴随着履行质量与双方约定严重不符且已对合同宗旨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无法按期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困顿,经过合理期限的两度书函催促仍未能履行;以及由于延迟履行债务或呈现出其他违约行为,从而演变成阻碍合约目的实现的重大障碍等等。若一方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的轻率缺陷已经令合同的中心宗旨无从实现,那么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终止该份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