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保护债权人利益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两大类。所谓“代位权”,即在特定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自身到期债权,以至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那么在此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以自身名义去直接代为行使债务人的相应债权。至于“撤销权”,其主要作用在于当债务人实施了某种有损于本身财产状况的行为并且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失时,债权人据此有权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此种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