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轻微或较小的意外事件造成的车辆滞留时间上限一般为30个自然日内。然而,当此类案件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时,有必要向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长停车期,但在此类情况下,延长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完整的60个自然日。对涉事车辆进行扣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各方面的事故成因,以及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在事故责任确认乃至详细定性之后,负责交警应尽量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前来认领被扣留的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