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均应视为个人所有,例如婚前个人积蓄、婚前以个人名义购置并已完成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等物品。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则被普遍认为归于夫妻共有范畴,这其中涵盖了婚姻期间双方所积累的工资收入、绩效奖金及参与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等等。但是,如若在此之前已经确认有书面规定,例如签署过婚前或婚后财产协定,以明确界定特定财产的确切归属,那么就将严格遵循上述协议进行处置。再者,关于因配偶一方身体受损害而获赔的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贴类别的资金,亦应当划为个人财产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