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满足下列四个主要要件时方能成立:
首先,被侵权的商业秘密必须确实存在,即应当具备经济价值、不为社会大众所广泛知晓以及由权利人对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的特质;接下来,必须证明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曾试图获取、利用或是公开披露该商业秘密相关的信息;此外,此种获取、利用或者公开披露商业机密的行为还需未经合法权益所有人的明确授权;
最后,不仅必须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实际遭受到了损失,还应考虑到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所带来的损失是直接和必然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