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公诉案情的法院会于受理相关案件之日起计两个月内进行宣判,但最晚时间不应超出三个月之限。
然而,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或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具备法律规定特定情形的案件而言,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上述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达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的,则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