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施以下行为,将构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行:
(1)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方式,从权利人处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如,利用黑客技术潜入企业数据系统窃取商业情报。
(2)未经授权,擅自向第三方透露、公开或让他人获悉和使用通过前述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协议或未遵守权利人对保护商业机密的相关规定,擅自向第三方透露、公开或让他人获悉和使用自身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诱导、协助他人违反保密协议或未遵守权利人对保护商业机密的相关规定,从而获取、公开、使用或让他人获悉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