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移送至法院后,距离开庭的时长会受诸多因素左右。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法院需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或者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又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限可延长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则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日之内审结;要是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审结期限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