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物权问题,它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等权益领域,因此在处理房屋产权争议方面,大体上可细化成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这三类权利的争端处理。实际情况中,当遇到房屋产权纠纷时,可采用和解、协商、仲裁或司法诉讼等四个途径来加以解决。首先,当事人各方应当基于平等互惠的原则,先进行私密性的和解磋商,若和解计划未能奏效,则可邀请第三方介入以促进更为公正的协商解决;如果协商环节依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设定之条款导向,将相关争议提交给规定机构进行仲裁裁决;若仲裁亦无法解决问题,最终只有诉诸于审判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介入审理并作出法律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