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的房地产发生建筑工程失败导致无法实际交接的情况下,购房者不得擅自中止偿还住房贷款。如未经授权擅自中止还款,将被视为未履行借款义务,进而产生法律风险与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三个途径可供选择以寻求援助,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进行沟通,同银行进行商议以及向法院提出申诉等。具体操作手段如下所示:
(1)与银行洽谈:购买者可尝试与所在银行进行协商,争取得到银行同意并签订相关的停贷协议;
(2)向法院申诉:若购房者与银行无法达成共识,购买者可选择向银行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先前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及住房抵押贷款协议。法院的裁决一旦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便可依法停止还款;
(3)寻求政府帮助:购买者还可考虑向政府有关机构求助,请求其介入并协调解决交付房产、偿还贷款等一系列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