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本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从三个层面评估和界定住房品质问题:第一类为房屋实体构造的主要组成部分质量未达合格标准。这些犹如地基、承载墙体等关键构件彼此之间相互关联、协同作用,形成了一个平面或立体空间结构体,这类结构必须符合行业内规定的规范与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韧度及稳定性,从而保证其能够承载住来自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负荷。当这类结构出现了结构性开裂、倾斜、倒塌等问题时,应当视为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问题。第二类则属于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住宅质量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因为住房所有者所购买的住房质量问题,已经使得其无法享有该住房的正常使用功能以及原本设想的用途。例如供水供电异常,隔音效果不佳等等现象。最后一类是那些相对轻微的质量问题,比如住宅出现渗漏、地面凸凹不平、墙壁涂料剥落等状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