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买卖合同纷争案件而言,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应为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的当地人民法院。然而,合同各方亦可签署协定,将案件交给合同义务履行地、合同签约地址、原告的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争议具备实质连接作用地点的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中,由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的当地人民法院具有管理此案的权限。而第三十四条则规定,关于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选择他们认为适当的法庭,例如被告的居住地、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的签约地、原告的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场所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但是,这个协议(判决)不能违背我国法律对于层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基本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