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二手屋宇买卖中定金交割额度的确立,应经由交易双方坦诚、务实地协商决定。然而,在法律层面上,该定金金援不应超越完整屋宇交易金额的最大比率20%。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第五百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为其享有的债权的重要担保,且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定金协议正式生效。至于定金的具体额度则应以当事人先前的约定为准;但需注意,定金缴纳的金额不可超过主合同约定的标的额的最高20%,超出此限的部分,无法构成法定定金的实效。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较约定数额为高或低,均视为此种情况下双方对原定定金金额的变更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