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应对烂尾楼产生的相关风险时,购房者并不能全然独立承担所有后果。实际上,购房者仅需承担其中的部份责任而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开发商未能如期完成楼盘建设进而导致房屋难以交付的情况下,预售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均须予以终止。在此种情况下,开发企业有义务向提供贷款的担保权人(通常为贷款银行)及其买受方(即购房者)偿还预先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与利息;然而,作为购房者,您并不需要为此履行任何额外的债务清偿义务。值得强调的是,购房者擅自停止支付房贷款项是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假如因为购买房屋出现烂尾现象,以至于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给您之后,您选择擅自停贷,这无疑等同于构成了债务违约,从而对自身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若银行因此采取法律行动,要求您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不得不支出律师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