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殊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本行提出停止贷款的请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具有自主决定停止贷款的所有权。若在此过程中,购房者未经银行同意擅自终止贷款,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将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1)偿还违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2)个人信誉记录受损;(3)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并因此负担沉重的赔偿金及相关诉讼费用。具体而言,这类违约涉及到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的承担,并且其违约行为会被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之中,从而对当事人未来的信用评估产生负面效应。同时,当银行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催收未果之后,购房者仍然拒不履行房贷义务时,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