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有关农村宅基地的离婚纠纷处理中,常规的做法是让涉案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寻找解决方案。倘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他们便有可能寻求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向第三方寻求调解帮助;倘若经过调解后仍未取得明确结果,那么,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将是挺直腰板,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案件提交至法院审理。在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各类相关因素,特别是关注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妇女所处的弱势地位,并在执行法官裁决时,注重保障被认定为无错一方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