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若因为房屋本身严重的质量缺陷对正常居住与使用构成了极大的困扰,购房者有权以法律途径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相关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而这一诉讼请求,亦应该得到法庭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其次,已交付的房屋中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尚处于保修期内,承建方则须负责给予修复;如若是承建方拒绝进行修复,或是在为时不晚的情况下仍拖延修复工作,购房者则有权利自主选择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作业。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所需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将由承建方独自承担。再者,如果是由于房屋主要构造部分的质量欠佳,导致无法按照预定计划交付使用,或者即使房屋已经按照预定计划交付使用,但经过严谨的检验发现其主要构造部分的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那么购房者同样拥有通过法律渠道提出终结合同并要求相关损失赔偿的申诉权,而且这一诉讼请求必将得到法庭的深入考虑与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