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所有涉及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房屋的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和抵押等方面所引发的纠纷,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争议,当事人均有权直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其次,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产生纠纷,经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将交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若当事人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单位内部的建房活动以及公房使用权的分配,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职工对于此类分房政策存在疑虑,或者认为单位的分房方案不够公平合理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解决。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