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裁令问题,若是拆迁人与被拆迁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者未能达成有效的拆迁安置协议,针对补偿安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将对此不予受理,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提交裁定申请;
其次,依照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可于接获裁定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做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同级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复议。
此外,当事人还可于接获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最后,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者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定,且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者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工作,此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