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其本质上并不存在有效期这一问题,而关键在于合同本身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应当于何时予以实际履行。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期,只要该有效期的设定并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对国家及第三方的权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体现,那么该合同便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若出现买方现在反悔的情况,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双方协商达成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对方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解决方案。当您选择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时,鉴于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因此您有权随时提出此项要求,但需给予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倘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您则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解除与对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且可以基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拒绝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