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农村居民间涉及房产的纷争,可优先尝试通过双方面对面磋商予以化解;若双方无法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则可向上一级的乡人民政府提出诉求请求其介入调解;倘若对乡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将此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最终的法律救济。在此期间,任何一方皆不得擅自对争议之房屋实施任何形式的变更或处置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