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协商与和解:协商与和解系由争议双方面对面进行自愿的洽谈与协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谈判与磋商,并在双方共同确定的原则之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妥善地化解矛盾纷争。
(2)寻求调解:即在各方自愿的前提之下,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积极介入,鼓励并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矛盾化解之目的。
(3)依照争议双方法定约定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仲裁系指由仲裁机构针对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请,对相应的纠纷依法进行审理、调解以及做出裁决等公正判决的准司法性质的行为。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争议双方面临无法达成和解、不愿尝试其他方式解决问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未果之时,可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