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满十五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对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裁定有异议,则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满十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针对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终审判决的制作。申诉程序具体如下:
1、当事人若对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持有异议,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满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3、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满十五日之内需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也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请求中的相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