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程序中,被告方可能会提出以下几种抗辩理由:
1.首先,被告可以申明存在着其他与争议相关的基础法律关系;
2.其次,被告可以反驳称已经完成了对借款的偿还,也就是说,债权曾经存在过,但是因为清偿行为而自动消失;
3.再者,被告也有权利就贷款行为尚未实际进行并提供合理的解释进行辩护;
4.此外,被告还有可能指出原告的资金转账实际上是为了偿还过去他们之间存在的借款或者其他类型的债务;
5.最后,如果被告认为合同本身不具有有效力或者是以不合法的方式签订的,那么也可以据此提出效力性的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