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业务之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购买方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售合同。同样地,对于已经预售出去的商品房,也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合法合规地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因此,在预售合同签署完毕后,无需再额外签订完整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