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中标之后出现实际性违约的情况时,应当依照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付出相应的赔偿。
2.首先,作为招标方和中标方,都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相关内容签订明确的合同。在此过程中,若招标方有要求中标方必须支付履约保证金,那么中标方就应根据此项规定严格执行,按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证金。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依据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来确定赔偿范围。
3.若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在保证金的范围之内,那么招标方可选择不退还该笔保证金;但若损失超出了保证金的范围,则还需对超出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
4.若双方并未事先约定保证金事宜,则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可能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