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综观全局,此类处理方案大致可归为以下四大途径:和解、调停、仲裁及诉讼。
首先,和解策略强调在适宜条件下,借助友好协商以寻得共识并化解矛盾;
其次,调停作为一种方法,更侧重于借助第三方组织或个人的力量,协助并指导涉事双方进行有效的谈判与妥协;
再者,仲裁作为一种公正公开并且具备严格执行效力的途径,其优越之处在于程序运作相对灵活简便,裁决结果达成速度较快,且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策权,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亦常常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最后,若前述各种方式皆无法奏效,诉讼便成为了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其中既包括受理争议各方的申诉请求,又涵盖了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裁定,从而明确责任归属,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