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妥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应首先鼓励相关当事人通过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
(二)若双方无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土地上的冲突应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介入并进行调解;
(三)在协商和调解均未能取得理想效果的情况下,如果是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针对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四)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