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此种情况,我建议阁下寻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帮助与处理。当房产质量问题对您的日常生活产生显著干扰,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时,您有权要求终止合约并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然而,若这些问题仅为轻度影响且不至于妨碍到您的日常居住舒适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必须肩负起修复的义务。如若该公司拒绝履行修复或是在适当时间内推迟修缮,您可视情况自行组织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工作。在此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修理费用以及在修复期间所产生的其他损失,皆应有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
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
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