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您发现房产存在质量问题时,首选应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因为在购房行为中,买受人(即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和销售责任人,对于房产的质量负有最终义务。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者买受人对此解决方案感到不满,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亦或是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举报。在此过程中,住户可直接寻求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鉴定,所获结果可作为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还包括提出仲裁要求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以上方法皆已尝试且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那么购买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权益状况,向开发商发起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