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开发商宣告破产之后,由政府实行回收土地事宜时,应当拟定出详尽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方案,并通过发布官方公告或者采取其他能够确保开发商及时知晓的方式进行告知。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拥有向相关部门提出听证请求的权利,其期限为自收到该通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5天的时间。待上报收回土地方案至所在城市和县级政府批准审核完毕后,将依法下发收回土地的正式决定并注销相应的土地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