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过民事诉讼法律的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纠纷相关案件中,被告未能出庭接受审判,人民法院可依法进行拘传行动。若经过拘传仍无法将其传唤至庭审现场,法院有权利依照规定进行缺席审理及裁判。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指出,对于必须出席庭审的被告,经过两次合法传票的通知后,仍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法院有权采取拘传措施。同时,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也明确了,如原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出的,法院可视为其主动撤销诉讼;而对于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况,则可直接进行缺席判决。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被告在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出的,均可进行缺席判决。最后,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问题,是否批准应由人民法院裁定。若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且原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的,同样可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