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决定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适用情景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同时也考虑到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话。对于涉及贩卖毒品的累犯,倘若他们满足了上述提到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可能面临的刑罚并不严重,或者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贩毒累犯往往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由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