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若行为人事先已经明确知晓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各类犯罪活动,然而却未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援或者协助,甚至并未从中获取任何方面的经济益处,一般而言,并不足以被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倘若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依据处罚力度更为严重的条款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就您所描述的情况来看,若行为人确实事先已知晓相关事实,但并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并且也未向犯罪分子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援或者协助,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通常情况下,其并不足以被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对于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进行深入分析。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了其他犯罪的全部构成要素,那么便有可能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对其实施定罪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