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制度在刑事案件各个环节皆可适用。尽管此条款并无明确提到萦绕在人们心中的疑虑——在批捕后能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然而,从该条款蕴含的深刻含义来看,倘若犯罪嫌犯、或者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各项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的刑期较短、身患严重疾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羁押期限即将到期等等,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在经过批捕程序之后,依然有权利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经过批捕程序之后,确实存在着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