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与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盗窃罪与危险驾驶罪乃两项彼此独立、泾渭分明的罪名。倘若涉及到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问题,且盗窃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可判定其触犯了盗窃罪;反之,若是有人在盗窃期间饮用酒精类饮品之后再驾驶车辆,这样的行为便被视为危险驾驶罪行。如若一人在实施盗窃这一违法行为的前后时间里饮过酒水后又开始驾驶车辆的话,那么这两桩罪行都应被各自单独认定并加以惩处。就盗窃罪而言,只要其行为符合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即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便应按照盗窃罪的标准予以定罪量刑。至于酒驾方面,若其行为满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即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也应按照危险驾驶罪的标准来进行定罪量刑。若某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后又饮酒,然后再酒后驾车,那么他将需要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以及酒驾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这两种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就应该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那一项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总的来说,盗窃罪与酒驾这两种罪行应当被分别认定,并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及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